
摄影/记者 郝春
半数业主同意即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改名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水电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再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近日,国务院公布,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具体到包头方面,对旧条例进行修订后的新的《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也已经于近日通过。除原则上与国家的新《物业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外,在细节上还增加了很多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国家新条例的“三大亮点”
对比国家新旧《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实施后,对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物业管理条款进行的修改,将使业主受益颇多。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三大亮点”:
1、半数业主同意可“炒掉”物业
新条例中,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实施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
2、物业公司被定位为“业主保姆”
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从管理变为服务,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3、不得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新条例提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新条例还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而且,装不装防盗窗、做不做电梯广告也得由业主们说了算。
包头物管新条例业已亮相
在国务院新《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开始实施的同时,记者从包头市房管局房物科了解到,对旧条例修改之后的新的《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也经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07年8月3日又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记者了解,原来的《包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00年3月1日实施以来,虽然对规范包头市住宅物业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的颁布实施,它与上述法律法规已不能相衔接。为了与国家的新《物业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同时也是出于我市物业管理由住宅物业延伸到非住宅物业而引发的需要,我市对旧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名称更改为《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条例除原则上与国家的新《物业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外,在细节上还增加了很多可操作性强的条款。如新条例中规定了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增加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用的确定原则和依据,规定了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实行专户存储,以及对物业二次管网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的来源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等。这些都有望解决我市物业目前所面临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到位的问题。
|